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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管理十不准规定

上传时间:2021-02-24   浏览次数:52
  第一章 目的
  根据门店运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,为规范干部和员工的行为,强化管理制度,做到有章可循、有法可依,加大管理力度,防止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种漏洞,特制订“营运十不准条例”。
  第二章 适用范围
  本条例适用于家乡好集团百货自营部及超市所有门店的全体员工,并适用于联营商。
  第三章 内容
  一、不准商品陈列拉排面,以掩饰商品的缺断货
  二、不准商品库存小额(500元以内)异地退货
  三、不准售卖过期商品,货架上杜绝陈列过期商品
  四、不准负毛利做团购,确保公司利益
  处罚:
  违反以上条例的行为,一经发现,对当事人处以200-500元的罚款,对相关领导处以500-1000元的罚款。由营运部督导进行检核。
  五、不准盗码收货及销售,防止任何使用其他商品码进行打称销售、“高价低卖”或“低价高卖”的行为
  六、不准空进空退,不允许任何不见实物的票据进退
  七、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,任何收入必须直接交财务
  八、不准以个人名义拿要供应商的礼品或赠品
  九、不准私自调整库存,以保证库存数据准确
  十、不准预留销售及各种原因的虚假销售
  处罚:
  违反以上条例的行为,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降职降薪、开除或解除合同处理。由公司财务部定期进行审计检核。
  以上十条由总经办负责督核执行检核情况。
  第四章 附则
  4.1 本条例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;
  4.2 本条例中未涉及到事项,由公司研究决定后,纳入完善;
  4.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